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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3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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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公开

  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2〕22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的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海南省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省级备案管理按照《海南省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在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奖励资金。

  第五条 财政奖励资金实行公开、公正的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支持对象。在海南省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以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享受本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或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须在200万元及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其中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及以上。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及以上,其中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工业项目年节能量须在500吨标准煤及以上;

  (三)项目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改造主体在项目实施前稳定运行2年及以上。

  (五)项目已备案。

  第十条 对申请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和负担方式。

  符合中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

  符合省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其中,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480元/吨标准煤,市县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120元/吨标准煤,并且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本省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由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市县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于每个季度的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通过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经至少一个季度的运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包含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情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和环境效果评价,以及实际运行情况;

  (二)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四)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项目备案审批文件等复印件;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

  (六)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其他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市县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初审,核算项目年节能量,并正式行文将申报材料和初审相关材料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经国家或省级备案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项目真实性和实际节能量等情况进行检测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委托审核费用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用付费管理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审核结果,据实将奖励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将资金转拨给节能服务公司。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一个项目实施地在2个及以上市县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原则上由通过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参照本办法第十三至十六条的规定,向签订合同的用能单位所在地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备案和财政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局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节能服务公司,并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在季后5日内填制《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上年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申报中央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在我省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对本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备案和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1〕1264号)同时废止。

  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资金和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民航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其来源分别按照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直属事业单位、航空公司、机场公司及航空运输保障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且未享受中央财政其他相关补助资金支持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民航节能技术改造,民航管理节能,节能产品及新能源应用,新能源及节能地面保障车辆购置及改造,航路优化项目建设,机场废弃物、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民航节能减排标准、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民航局节能减排项目评审、验收、监督检查和基础性、战略性课题研究等。

  第六条 项目承担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同一单位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项目承担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不同单位,且行业节能效果明显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补贴比例由民航局依据行业发展重点和项目节能减排效果等因素确定。研究类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规模的5%,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

  下达与支付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于每年9月底前,将节能减排项目报民航局汇总审核。其中:地方机场项目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上报民航局、财政部。

  第八条 民航局汇总审核后,将项目计划在其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民航局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列为支持项目。

  第九条 中央单位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民航局部门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和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按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机场项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节能减排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由民航局负责制定,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民航局负责跟踪分析民航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和项目实施效果,完善项目绩效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增强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的使用效果,确保我省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减排项目的申报、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减排项目,是指获得我省减排资金支持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项目,重点区域(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以及减排宣传、监管、先进奖励等与污染物减排相关的工作支出项目。

  第三条 减排项目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的原则。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减排项目的组织申报、建设(实施)期间的督导检查、项目库建设维护以及省级减排项目的验收;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减排项目评审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减排资金的审核、下达及使用监管,并对市县(含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本辖区减排项目的初审、申报、工程建设监管、竣工验收以及后续运行监管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省级下达减排资金的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按年度确定需重点支持的减排项目,具体包括:

  (一)纳入国家或我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的污染物减排项目。

  (二)通过技术改造或技术升级,具有显著成效和推广意义的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项目。

  (三)我省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或交通源污染物减排试点、示范项目。

  (四)为推进污染物减排工作而履行政府环保职能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项目。

  (五)根据全省污染物减排工作形势发展需要确定的与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它重点项目。

  第五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及我省污染减排任务要求、工作重点和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原则,联合发布年度减排项目申报通知,并向社会公告。

  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减排项目申报信息,并书面通知相关项目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减排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设定条件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业主,均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一)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由所在乡镇政府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二)无明确项目业主的重点区域或流域污染治理项目由属地或指定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内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 拟采用补助方式支持的减排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等设计文件以及该项目投资额审核认定文件。

  (三)已完工项目的施工合同、项目环保验收文件及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证明文件;已开工但尚未完成项目的施工合同、开工证明文件。

  (四)未完工项目的资金保障及建设工期承诺书。

  (五)项目业主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或省财政厅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除已完工项目外,项目提交申请时应已完成前期工作,配套资金已落实,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或已经开工。

  第八条 拟采用拨款或奖励方式支持的减排项目,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统一申报,并按相关财务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申报依据等预算申请材料。

  第九条 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自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并依据审查结果联合出具书面初审意见,连同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市县初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自有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市县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有利于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或有利于推动我省污染治理工作,具有较好环境效益的项目予以批准,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

  第十一条 对采用补助方式支持的减排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列入国家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的减排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采用拨款方式支持的减排项目,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指南及资金规模统筹考虑。

  对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减排项目,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奖励方案确定奖励额度。

  第十二条 单个减排工程项目申请的减排资金补助额度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该项目总投资额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委托第三方专业资质机构审核认定;单个减排工程项目申请的减排资金补助额度不足200万元的,该项目总投资额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减排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减排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实施检查人员签字存档备查。

  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进度缓慢或未按期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的减排项目,应明确整改时限,责成项目业主单位限期完成。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财政部门依据处理意见收回已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减排项目竣工或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预决算书、监理报告或项目成果等材料。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及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按权限组织项目验收。市县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做出验收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验收材料报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对按规定要求必须开展绩效考评的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绩效评估,并形成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五条 减排项目建成后,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对项目的运行管理纳入日常执法监管工作范围,确保相关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 省级可从减排资金中按每年度不高于3%和不超过100万元的限额列支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等相关支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收缴已下达资金等处理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海南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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