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口汇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海仲(三)字第256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3941875元,并确认以分期偿债的形式支付欠款,如不能履行义务,则以被执行人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富力湾雨林别墅A型C6栋房产【产权证:(陵)房权证(陵水)字第20130931号,建筑面积286.30平方米】抵偿全部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对上述房产有异议者,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