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永州蓝山县财政局被曝强行克扣职工50元工资,用于捐助“助残金”。蓝山县财政局25日回应称,县财政局代扣“助残金”属于正常履行职责,依据是2004年县政府下发的为残疾人福利基金募集资金的文件,已执行11年,还将继续执行。律师指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逼捐”属行政违法行为。(8月25日《南方都市报》)
当地财政局扣职工工资的动机和目的无疑是好的,助残的指向也是值得肯定的,但“扣工资”这一方式却是严重不妥的。且不说扣工资本身带有强制性质,会让“捐款”行为变味,造成职工反感,仅就“扣工资”行为而言也涉嫌违法。按照我国《捐赠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而且,工资属于职工个人合法收入,从“民法”和“物权法”有关规定分析,单位也没有任何理由对职工工资予以支配和干预。由此观之,当地财政局的做法实属“越权”和“违法”。
但当地财政局为何敢明目张胆这么干?据称,这一做法是有“依据”的。按照该县财政局的解释,2004年县政府下发了为残疾人福利基金募集资金的文件。一方面是上面有法律禁止,另一方面却是地方的“红头文件”,毋庸置疑,法律的效力远远大于“红头文件”的效力,为何地方不执行法律规定却执行“红头文件”?“红头文件”更多的代表政府行政权力,是可以由个别领导拍脑袋就出台的“东东”,可以决定和影响执行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下级和执行者眼中“红头文件”不敢不执行,法律规定却可以视若无物。这一观念的背后,不正是“权大于法”吗?正因为“红头文件”凌驾于法律之上,才发生了悍然“扣工资捐款”的行为。
近年来,强迫捐款现象频繁发生。2012年,安徽省淮北市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采用了强制性捐款的手段;2014年8月,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教育局在所辖中小学校开展强制捐款活动,并公布了“捐款参考标准”。近日,网上传出多名天津市南开区教师被要求为“8·12”爆炸事故捐款的消息。由此观之,在国内诸多地方,“权大于法”的观念是存在的,类似的“权大于法”的做法也是多发的。
从屡屡发生的“强迫捐款”上,我们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和单位法治意识的淡薄,这也再次证明了继续大力推行法治和打造法治政府极为重要紧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