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2年1月28日与昌洒镇昌兴村昌洪北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014年11月18日,文昌市国土环资局现场发现当事人已在该宗地上建成六层楼房,占地面积1.6亩,建筑物面积5466平方米。
在查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租赁集体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该市国土环资局于2015年2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亩集体土地给昌洪北村民小组,限期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基本农田原耕种条件,并对其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未自动履行市国土环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8月20日文昌市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责成该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于8月25日对当事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楼房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