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3983部队与被执行人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与龙华路交接处的旭龙国际大厦附楼202、205、905号房产及其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与龙华路交接处的旭龙国际大厦附楼202、205、905号房产及其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
二、变卖价:202房及其分摊土地使用权:20.5万元;205房及其分摊土地使用权:29.5万元;905房及其分摊土地使用权:30.5万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
四、应买方式:应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5年9月15日海口海事法院(2008)海执字第124号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并向本院明确购买的房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五、支付价款方式:应买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同时将变卖价款支付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
六、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本院收到变卖价款的时间先后确定买受人,以付款先到本院案款专户者先得的原则处理。本院收到变卖价款为同一日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
联系人:姜凌 电话:66264315
地址:海口市人民大道74号 邮编:570208。
特此公告。
附:1、本次变卖净价变卖,即过户产生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2、旭龙国际大厦附楼已经竣工,涉案202、205、905房产及其分摊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故成交后相应的办证事项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3、本院执行案款账户名:海口海事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口龙珠支行,账号:2662 6297 0641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