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司法局副局长官宏君等3人被处分
经查,2015年2月,张苏陵擅自将屯昌县公证处收取的1万元公证费赞助给该县司法局。随后,在官宏君的授意下,覃宝楼负责收集发票交由该县公证处入账,并将赞助费用于违规发放司法局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对此,官宏君负主要领导责任,覃宝楼、张苏陵负直接责任,3人行为均已构成违纪。
根据有关规定,屯昌县纪委、县监察局审议决定,给予官宏君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覃宝楼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张苏陵党内警告处分。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已退缴违规领取的津贴补贴款,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