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颜约琼、钟国磐、王运机、蒙素怀、钟素萍、钟素心合同纠纷一案。在原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诉前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颜约琼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路23—2号大骅商厦1层112#铺面(证号:海房字第HK137243号)房产、被执行人钟素萍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路23—2号大骅商厦西侧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共11套房产(证号分别为:海房字第HK137207、137214、137216、137218、137220、137222、137224、137226、137228、137230、137231号)、被执行人王运机、钟素心名下位于海口市群上路88号美舍名家4—106、4—105号共两套商铺(证号分别为:海房字第HK163361、163362号,共有权证号分别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63361—1、163362—1号)及被执行人钟国磐名下位于海口市群上路88号美舍名家4—110房(证号:海房字第HK163357号)房产。现本院拟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