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获得公司股东同意,拟分立为海南水电响水发电有限公司和海南天汇乐东发电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公司股东决议,公司债务全部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并就此告知各债权人,本公司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对该债务承担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并以书面形式函告本公司。 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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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水电响水发电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