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00年小年夜,杨某平、杨某贵、王某荣、王某辉闯入枝江市仙女镇金山村经营粮食加工厂的龚某家中抢劫,致使龚某及其两个女儿死亡,其妻施某受伤幸存。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平是本案发起人,在犯罪过程中,持凶器致人死亡,系本案主犯;王某荣积极响应杨某平的提议,且在犯罪过程中最先进入被害人客厅,并持凶器致人死亡,系本案主犯;杨某贵积极响应杨某平的提议,入室后,持凶器致两名幼女死亡,系主犯;王某辉为同案人提供住宿,联系运输工具,积极参与抢劫,持凶器致两名幼女死亡,但他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王某辉犯罪时年龄也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法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