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称,2009年12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黄某,黄某称有关系可帮助他的儿子安排工作,要他支付办事费用9万元,并承诺办不成事此款退回,并出具了收据。黄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如约解决孩子的就业问题,只是陆续退还部分款项,截至2011年8月30日尚欠3.5万元。经催促,黄某出具了欠条,但此后仍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又于2013年7月30日在欠条上再次承诺还款日期为2014年2月28日前,并承诺如不按时还款,则从2013年8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息4倍计息。
法庭上,黄某称他也是受害者,钱被他人以给苏某的孩子跑关系骗去了。他万般无奈自筹资金,陆续退钱给苏某,由于他是一名下岗工人,月工资不足1000元,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因此还剩3.5万元无力偿还。
美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以有偿的方式协助原告办理有关事务,并收取办事费用。但是,在有关事务无法办理后,被告至今仍有3.5万元未能归还,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苏某偿还欠款3.5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