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在海南移动公司处办理了每月18元的动感地带资费套餐。因觉得电话资费不正常,邓某查询账单得知其2015年1月产生增值业务费29元和代收费业务费2元,2015年2月产生增值业务费106.2元和代收费业务费16元,费用共计153.2元。邓某曾就此事向海南移动公司客服咨询,海南移动客服按照邓某的要求取消了他享有的50元信用额度,并将邓某手机的网卡关闭。
邓某还是认为移动公司多收了资费,因双方协商未果,他将海南移动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经营者欺诈行为规定的最低赔偿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元;因提起本案发生的误工费442.5元,并在报纸上对其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邓某上诉至海口中院。法庭上,移动公司表示,当系统向客户发出扣费短信提醒之后,如果客户没有发送退订的信息,就开始扣费。
主审法官表示,从短信内容来看,并无上诉人邓某明示确认订制增值业务的反馈意见,海南移动公司以邓某未发送退订短信即视为确认订制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应认定海南移动公司与邓某在彩铃之外的增值业务上未形成订制关系。海南移动公司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收取邓某增值业务费及代收费143.2元,侵害了邓某的财产权益,其收取的143.2元费用应当返还邓某。
海口中院认为,本案一审在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增值业务订制关系问题上认定事实不够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令海南移动公司向邓某返还人民币143.2元,驳回邓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用户无反馈
不得视为默认订制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相关规定,对用户申请包月类和订阅类信息服务业务,其具体确认过程为:信息服务商在收到用户服务申请后,要向用户发送请求确认信息,且请求用户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收到用户的确认反馈后,信息服务商才能向用户提供服务并相应计费,同时告知服务订制成功。“这种确认过程可简称为‘二次确认’。若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收到来自用户的确认订制的反馈信息,不得视为默认订制,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针对此案中邓某提出的500元赔偿要求,法官解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最低赔偿为500元。“民法上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但本案不存在此种情形,故邓某请求赔偿数额超出143.2元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