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陈某声称能在海口拿下便宜商品房,让范某出资和她一起买两套,再按市场价出售,所得利润两人分成。范某答应后与陈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2010年,范某先后给陈某汇款共197万元。此后,陈某将范某的投资款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购置名下的基金等。
2012年5月,当范某向陈某索要其投资的房产未果。后范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5月,为向海南省民政厅申报注册成立学校,陈某冒充赣榆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工作人员,伪造了公章及公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遂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陈某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