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正式实施,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3月2日《海南日报》)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在错误家庭观念的影响下,一些家庭成员,尤其是家庭男性,坚信对孩子“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对妻子“打是亲骂是爱”,于是乎,以家长自居,吆五喝六,动辄棍棒相加,让受暴者苦不堪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伤害的不仅仅是受害者和家庭内的亲情团结,更是整个社会的安宁有序。因此,对家暴现象决不能视而不见,对施暴者也决不能姑息纵容。对于家暴,《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有明令禁止的法令,但多分散杂乱,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此次反家暴法的落地实施,无疑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为家庭弱势群体提供了有效保护伞,让受害者敢于说不,让施暴者得到严惩。
然而,常言道,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治理家暴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基于家暴的独特性,让反家暴法更好地落地实施还需要做好配套、周密推进。事实上,家庭暴力让人深恶痛绝,当前的家庭伦理观念给其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男性在家庭中往往自恃地位优越,对其施暴行为不以为意。相比而言,仍有一些女性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对丈夫的家暴行为往往逆来顺受,甚至为了维护丈夫的形象而选择委屈求全。女性如此,更妄谈老人孩子了。此外,家暴长期以来被看成是家庭私事,多具隐秘性、特殊性,倘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投诉,公权力、法治力往往难以介入。正因如此,海口市救助管理站虽然在2014年12月就设立了家庭暴力庇护室,但一年多来,入住者仅有3人。
基于家暴现象的独特性,反家暴,与其说是反家暴行为,倒不如说是反过时的传统家庭观念。在笔者看来,家长制作风、男尊女卑、“家丑不可外扬”等落后观念如果能够及时扭转,家暴现象便可迎刃而解。倘若受害者依然顾忌不愿言,倘若施暴者仍然耍威不自省,那么,即便法律再严苛、再精细,恐怕也难以充分“施展拳脚”。因此,反家暴重在扭转不合时宜的家庭观念,重在改变施暴者恣意妄为的“独尊”心态。观念转变了,心态改变了,反家暴法的推行才能更好地实现立法的初衷。
立法更要普法,治暴更要治心。要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等多种形式,推动法治观念的传播,借助法律教化人心的作用,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家暴不是家庭私事,不是理所当然,以此激起弱势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唤醒施暴者的自省自查意识,让受害者敢于对家暴说不,让施暴者惮于施威。同时,法律之外,还要加强道德教育、亲情教育、家庭伦理教育等,通过社区帮扶、媒体宣传、政府引导等多种方式,在全社会形成惩恶扬善的正确导向,做到润物于无声、化人于无形,真正让施暴者不想、不愿施暴。如此才能变惩戒为预防,变治标为治本,使家暴现象得到有效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