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冰与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堂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3)海仲(分)字第178号调解书,本院拟裁定将位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东河西岸滨河西路西侧民族风情一条街内第2幢、第3幢、第5幢、第6幢、第7幢,建筑面积合计为17608.62平方米的房产(房权证号分别为保房字第20131903号、20131904号、20131905号、20131906号、20131907号)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陈冰名下。凡对上述房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处理。联系电话:0898-66288597。联系地址:海口市人民大道74号海口海事法院。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