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15)湛仲字第95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渝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廖勇锋、白沙天涯驿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在仲裁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 执行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了廖勇锋位于海口市南海 大道28号四季华庭5幢A-402房、位于海口市工业大道亚洲豪苑景湖居9幢2A房、位于海口市面前坡新村704房、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1 号汇宇金城4号楼1202房、位于海口市南宝路32-1号富骅大厦B座 1311房、位于海口市和平大道60号金手指白沙门度假村1-206房;查封了白沙天涯驿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白沙县阜 龙乡墟315省道旁白沙阜龙·天涯驿站之人间天堂楼盘B5栋的1101 、1102、1103、1001、1002、1003、901、902、903、801、802、 803、701、702、601、602、603、501、502、503、B7栋的1101、 1102、1001、1002、1003、901、902、903、801、803、701、702、601 、602、501、502、B8栋的1101、1102、1103、1002、1003、902 、801、802、803、702、602、501、503、401等房产。因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被查封房产予以处置。如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