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海南省水利灌区管理局松涛灌区管理分局)与三亚欣欣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欣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签订《承包松涛鱼苗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欣欣公司租赁我局的儋州市南丰镇松涛鱼苗场经营,租金为每年20万元,于每年3月20日前向我局支付当年的租金;并约定欣欣公司逾期10日未支付租金及水电费,我局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做任何赔偿。 2015年期间,欣欣公司仅于5月份向我局支付了5万元租金,余款未按约定履行支付。我局多次和多方式联系欣欣公司未果,欣欣公司已经严重违反《租赁合同》条款。
鉴此,我局要求欣欣公司在本公告见报之日起十日内与我方商议解除合同事宜,否则我局将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并保留追究欣欣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特此公告
海南省水利灌区管理局松涛灌区管理分局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