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于2016年1月8日与我司签订关于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湖光山舍3号楼301号房的《湖光山舍认购协议书》,因您未能按照贵我双方的约定履行,我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日向您发送 《催款通知书》,于2016年3月22日发送 《律师函》催促您尽快履约,但您至今未能履约。现正式通知您: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我司将于本公告见报之日与您解除该套商品房的《湖光山舍认购协议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相关违约责任均由您个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