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民三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健刚与被执行人郑海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起诉前,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以(2014)海中法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诉前保全查封了郑海榆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路19号首力大厦裙楼第三层整层3270.71平方米房产(证号: 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J006616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置上述房产。现本院拟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