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1日,佟某(男,1984年出生,原海口嘉华丰田汽车销售公司售后部经理)以做生意为由,向左某借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使用,并给左某写了一张借条,承诺2013年12月31日之前还卡。约定的还卡时间到期后,佟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2014年3月底,佟某未告知其工作单位便离开海口返回江苏,并更换了电话号码,导致左某无法联系到佟某。因佟某未按时还款,左某挂失该卡并补卡后自己偿还了佟某透支的2万元本息。
此后,佟某多次向不同人借信用卡透支消费。
2014年1月10日,佟某还以帮助车主处理维修车辆为由,将客人修理的小轿车,私自以6.8万元卖给同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多人钱款共计4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宣判后,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佟某以多次骗取多人钱款共计43万元的事实清楚。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