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非婚同居的情侣,在感情破裂的时候,一方往往要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理由是事前有过约定。过去,由于对此类约定的合法性没明确的界定,法院在作出不支持的判决后,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向当事人进行解释。”他说。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此类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