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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告赢“娘家”获征地补偿
  本报海口8月24日讯 (记者丁平 通讯员陈丹女)近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对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某村陈某等8位 “外嫁女”及其子女状告“娘家”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某村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做出判决:“外嫁女”及其子女每人获得117000元征地补偿款,被告共计赔偿93.6万元。

  被告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后,分别在2014年11月12日、2015年3月27日、2016年1月28日和2016年3月18日共4次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117000元时,均以原告已外嫁他村为由拒绝向其发放上述款项。

  被告某村村民小组认为,原告不属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被告以原告因出嫁已不具有村民资格为由,未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符合农村实际,保护了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

  法庭审理查明,8位“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户口一直在该村,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仍在该村生产、生活,且这些“外嫁女”并没有享受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待遇,生活来源仍以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为其基本生活保障。

  秀英区法院认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征地补偿款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因此,法庭判令该村向8位“外嫁女”及其子女支付征地补偿款117000元,共9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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