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三)字第233-239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日平、林文峰、肖仲贵、李珍华、肖鑫铖、陈江宾、詹毅勇与被执行人海南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七案。上述仲裁裁决书第一项分别为:被执行人海南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林日平办理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二东路北侧丰源商厦二层201号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海南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林日平办理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二东路北侧丰源商厦一层101号和111号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海南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林文峰办理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二东路北侧丰源商厦一层112、113、114、115、116号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海南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肖仲贵、李珍华办理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二东路北侧丰源商厦一层105号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海南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肖鑫铖、李珍华办理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二东路北侧丰源商厦一层110号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海南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陈江宾办理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二东路北侧丰源商厦一层107号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海南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詹毅勇办理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二东路北侧丰源商厦一层108号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1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