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中明确:除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农村居民生活点、农(林)场场部(队)及其居民在不扩大现有用地规模前提下进行生产生活设施改造等两个情形外,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各类开发建设活动。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及其它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确需在Ⅱ类红线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此外,可登录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www.hnsthb.gov.cn)查询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具体坐标和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