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根据当事人游永谦、黄智勇提交的琼劳人仲裁字(2016)第118、121号生效仲裁裁决书,依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核定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与游永谦、黄智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106044.8元,其中单位应缴金额96381.93元(含利息及滞纳金)、个人缴纳9662.8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我局将在送达的5个工作日后向社保费征收机构传输数据,依法征收。如用人单位对本核定有异议,请在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补缴时间段内建账成册的会计凭证原件、原始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必要时,需提供补缴时间段内个税申报清单(加盖地税公章)等材料,到海口市嘉华路6号二楼社保费补缴经办服务区重新申报,也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社保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