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1日,原告孔某在某银行海口市秀英区长流支行ATM机上,因个人操作失误,将1万元转入被告吴某的账户上。发现操作失误后,孔某于当日向秀英区公安分局长流派出所报警,经联系被告索款无果,原告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万元。
秀英区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已经举证证明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原告的财产1万元,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被告应负返还责任,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