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刚现年53岁,2009年11月至2015年期间,任屯昌县水务局局长。经审理查明,李朝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屯昌县水务局的相关工程项目安排给包工头许某某、陈家某等16名包工头承建,非法收受许某某等16名包工头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1万元。
美兰区法院认为,李朝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朝刚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