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11时30分许,陈某与儋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一辆价值106067元的小轿车。10月9日,陈某伪造车主的身份证及车辆相关手续,并以该车作抵押向顾某借款6万元,扣除利息3000元,实得款5.7万元。10月13日,陈某又以车主的名义向顾某借款5000元。租期满后,陈某未续交租金,并拒绝退还租赁车辆。接到租赁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并退还租赁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证件及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6.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作出判决。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