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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出台
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广告最高罚十万元
  本报海口11月30日讯 (记者李磊)今天下午闭会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立法予以规范,其中规定中指出,禁止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前,我省部分市县存在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商业广告的情形,严重影响了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也不符合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要求。因此,规定中明确:“禁止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

  管理规定还规定包括违反“禁止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等五种影响公共信息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将予以处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中所称公共信息标志

  是指以图形、颜色、文字、字母等要素或者要素组合,标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众行为的标志物。

  规定中所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

  是指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道路、图书馆、公共厕所等。

  制图/王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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