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71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正杰(PETER ZHENGJIE)与被执行人郑家坤、海南大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将对被执行人海南大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岛东部开发区九小区“富爵广场”2号楼45%的权益[含2633.89m2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2011)第006506号]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联系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伍卓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