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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4日 星期日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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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拟大修
拟对可使用武器情形作出规定
  公安部网站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其中不乏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内容。

  拟新增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修改】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对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拟新增不得使用和停止使用武器情形

  【修改】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还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一)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

  (二)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拟对一线民警退休年限作出新规定

  【修改】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从人员管理和职业保障方面作出新规。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

  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人民警察因公致伤致残的,与因公致伤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等标准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国家对其近亲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特别照顾和帮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记者刘奕湛 熊丰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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