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公司是我国福建省晋江市的一家体育用品生产商,该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起先后注册了“乔丹”、“QIAODAN”等多个商标。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如今,随着最高法公开宣判,“乔丹”商标被判侵权,应予撤销,这场持续4年的商标权之争终于划上一个句号。本案的终审宣判不仅具有个案价值,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更具有普遍意义。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种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由于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一些企业往往有意地傍名人打“擦边球”。本案中,乔丹公司方面并不承认侵权,坚称“Jordan”在外国是一个普通的姓氏,中文包括拼音乔丹无法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现实中重名现象很常见,一般情况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这是正当行使权利。不过,当某一自然人的姓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够使社会公众将该名称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起特定的联系,则该名称就应作为姓名权的客体受到保护。
无独有偶,近年来,周笔畅、腾格尔、易建联等名人姓名纷纷被抢注成商标,引发官司纠纷。“乔丹”商标一案具有重要的判例价值,对于广大企业是有力警醒。其实,对于企业来说,傍名人注册商标,虽然可以暂时“背靠大树好乘凉”,享用名人效应带来的品牌溢出价值,但在法治社会和知识产权时代,投机取巧终究是靠不住的。就拿乔丹公司来说,“乔丹体育民族品牌”的口号喊了多年,号称拥有上亿用户,“乔丹”商标被判撤销,无疑使得之前的品牌经营付之东流,这种教训值得广大企业引以为鉴。(张枫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