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对督办的信访举报件不按规定报结的,对承办单位予以通报;对收到的转、交办件不按规定办理或因调查不清,处理不公、不按规定予以反馈等原因造成信访人再次信访的,除通报批评外,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