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与被执行人海口星鸿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天胜运输租赁公司、王维屏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已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天胜运输租赁公司所有的(现登记在海南化学工程九化建设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8号富华别墅第三幢(产权证号为10689号,建筑面积为312m2)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现值评估,对上述土地的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