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6年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琼食药监食罚〔2016〕38号),决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你(单位)2016年9月1日前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由于你(单位)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因通过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我局稽查局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稽查局(地址:海口市南海大道55号宝驹汽车广场B2-D2第三层)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联系人:张远前、肖友明 联系电话:66801731
特此公告!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