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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3类人群可获
特困救助供养
首次明确失能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本报海口3月14日讯(记者原中倩 通讯员杨晓刚)记者今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印发,我省3类人群可获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

  《实施意见》规定,救助供养对象范围是具有我省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救助供养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明确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丧葬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同时,首次对失能半失能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作出了规定,原则上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本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半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本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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