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佳源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040051056784,法定代表人:姜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告知你局,鉴于目前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联系人均无法联系,相关涉税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七稽罚 [2017]1号)公告送达,决定对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164,414.13元处于1倍罚款即1,164,414.13元,以及对你公司决定处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七稽查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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