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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5日开始实施
5种情形将免收停车费
  本报海口4月12日讯 (记者王培琳)今天,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近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交通厅联合下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该办法自4月15日起实施。根据《办法》要求,市县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17年12月前制定具体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办法》规定,社会资本(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等,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有以下三种情形: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办法》规定,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应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等,按“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有以下5种违法行为将被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这些情形免收停车费

  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内设)停车设施办理业务的社会车辆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和殡葬车

  残疾人专用车辆

  出租车辆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制图/孙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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