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海仲字第884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英与被执行人黄文三、陈荣仲裁一案。(2016)海仲字第884号裁决书的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黄小英与被申请人黄文三、陈荣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二)被申请人黄文三、陈荣应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申请人黄小英办理坐落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街云露社区中山路13号102号商铺(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469793号)过户至麦子镛(身份证号:469027200708085979)名下的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按上述裁决书的内容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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