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人潘婵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诉讼中,和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陵水县城建局)签订《和解协议书》,同意本人根据《拍卖法》、《物权法》、(201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琼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与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239号民事裁定书,而取得完全物权的陵水黎族自治县“迎春宾馆”整体项目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委托陵水县城建局作为处置机构,进行委托评估及拍卖等其他事项,但在协议履行中,发现陵水县城建局与有关评估机构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因此,本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特此通知如下:解除三方所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撤销评估与拍卖的授权委托,终止履行本协议书。自本解除协议通知书公告之日起生效。
公告人:潘婵 2017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