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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烧碱甲醛泡制鸡爪万余斤
海口一作坊老板领刑2年6个月,被罚12万元
  本报海口5月4日讯 (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方茜 陈南南)男子王某以海口某出租房为据点,自建鸡爪加工作坊,通过生产销售送货“一条龙”服务,短短两月产销万余斤有毒、有害的鸡爪食品。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经查,2014年3月至5月间,王某租用海口市龙华区坡巷村某处出租房及空地作为鸡爪加工作坊,雇佣工人用烧碱(氢氧化钠)及甲醛溶液泡制、加工鸡爪,成品以每10斤55元至60元的价格出售到海口市坡博村、府城、城西等农贸市场。同年5月20日,海口市龙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该鸡爪加工作坊,并扣押泡鸡爪675斤、甲醛溶液36瓶、氢氧化钠2公斤、销售记录本1本。

  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王某所生产、销售的鸡爪及泡鸡爪水均含有甲醛,检验结果均超出限值。通过对销售记录本进行合计,王某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鸡爪10783斤,销售金额59306.5元。2016年3月22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了解,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之规定,氢氧化钠与甲醛均不是食品添加剂,属于非食用化学物质,均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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