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4年3月至5月间,王某租用海口市龙华区坡巷村某处出租房及空地作为鸡爪加工作坊,雇佣工人用烧碱(氢氧化钠)及甲醛溶液泡制、加工鸡爪,成品以每10斤55元至60元的价格出售到海口市坡博村、府城、城西等农贸市场。同年5月20日,海口市龙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该鸡爪加工作坊,并扣押泡鸡爪675斤、甲醛溶液36瓶、氢氧化钠2公斤、销售记录本1本。
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王某所生产、销售的鸡爪及泡鸡爪水均含有甲醛,检验结果均超出限值。通过对销售记录本进行合计,王某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鸡爪10783斤,销售金额59306.5元。2016年3月22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了解,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之规定,氢氧化钠与甲醛均不是食品添加剂,属于非食用化学物质,均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