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沈淑艳与被执行人康明、海南明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01民终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被执行人海南明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118号物流园内的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进行评估拍卖,如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