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意见》规定,要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充分发挥教育部门作用,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文件明确要求,各市县要出台本地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办法》,在新建小区和棚户区改造中要按照标准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求。不能按照标准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同时,各市县在撤并农村学校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撤并学校。
《实施意见》还对强化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保障农村教师待遇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要求全面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逐步提高标准,并向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倾斜,重视补充优秀教师,加强教师交流轮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