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余与被执行人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嘉源置业有限公司、徐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海南蓝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嘉源置业有限公司、徐庆山投资开发并所有的登记在第三人保亭金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保亭县金江农场红霞队北侧“保亭山语泉”项目中7#楼酒店式公寓(办公楼)六至十层共计5层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保国用(2011)第84号]。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处分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的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伍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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