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王柱安、臧汝智及邢建刚先生于2014年4月5日签订的《协议暨股东会决议书》第四条之约定,你应于2015年8月底将承建的位于定安县定城镇仙沟片区新定安中学西北侧“绿海花园项目”建成后的房屋8000平方米,(我占45.5%的份额)交房给予我和邢先生,故限你在见本通知见报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中的3640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给我。由于第二次、第三次交房共14000平方米(我占6370平方米)在协议中没有期限约定,故给予你一个月的宽延期,即限你在本通知见报之日起30日内将第二次、第三次应交我房屋6370平方米交付给我。 特此通知
发函人:臧汝智
2017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