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9日和2010年4月3日,王凯善与我行分别签订编号为2010461101010100001的《个人借款合同》和编号为2010461101010100002的《个人借款合同》,向我行申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1530000元和800000,以MARRISA SHEN名下位于海口市海港路23-2号福隆广场B幢2-16号商铺和海口市沿江五西路沁泽园小区综合楼一层105、106号商铺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在合同期间,由于发生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现我行根据合同约定,宣布编号为2010461101010100001的《个人借款合同》和编号为2010461101010100002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17年9月4日。
请你在3日内一次性归还所欠我行贷款本金796258.61元以及相应利息(如到具体还款日我行个人贷款系统中有其他未结利息及罚息的,以我行个人贷款系统计算的数据为准)。否则我行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2017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