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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公务交通
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
2017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二、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公告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

  四、本公告第一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由省委、省委组织部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任命的党委班子成员。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中除了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五、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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