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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范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处置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区、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土地可依法采取收回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处置
  本报海口10月16日讯 (记者陈雪怡)为规范全省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按照《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同时结合工作实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并出台相关通知。

  根据相关通知,我省针对关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责任认定、规范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关于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的界线、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管控和“两个暂停”政策导致土地闲置的处置等有关问题,有了更细化、更明确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在关于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的界线方面,我省明确了对既有政府原因又有企业原因的闲置土地,应当按规定计算不同原因的起讫时间。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有确定的起讫时间的,扣除政府原因影响时间后仍符合闲置土地条件的,应认定为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并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政府在批准处置方案时,应当明确政府原因消除的责任部门、时限和措施,并限期落实。造成政府原因的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政府原因。

  同时,我省还明确了因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规划调整原因影响土地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可协商采取改变土地用途等处置方式,用于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也可依法采取收回土地、土地置换等处置方式,促使项目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因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管控政策影响土地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除经省政府批准确需建设的项目外,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不得采取延期开发和调整土地用途的方式进行处置,可依法采取收回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处置。因“两个暂停”政策影响土地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可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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