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利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海口立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与你两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与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第三人海南聚盈企业管理中心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2017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7)琼0271执恢1231号执行裁定,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海南聚盈企业管理中心。因你两司地址不祥,现向你两司公告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否则,本院将依法予以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