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煌与被执行人王茜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105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茜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煌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拟将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西海岸长安路阳光西海岸小区南区B3A幢12层1201房的房产证(证号:HK382657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煌名下,如对本院所过户的上述房产持有异议,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