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南鸿富基种鸡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金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金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海南省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浮灵水面积155209.3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海口市国用籍字第Q3679号)并将对其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如对上述土地权属有异议者,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